2020年的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”给疫情严重的湖北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医疗物质的紧缺,严重影响了对患者的救治和对疫情的控制。“众志成城,共同抗疫”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纷纷发起捐赠。那么,作为会计人员,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下,对于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事项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规定,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,向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(以下简称公益捐赠),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,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
捐赠货币性资产的,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,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,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。比如此次疫情个人捐赠口罩,防护镜等医疗用品按照市场价格确定。
扣除限额的规定
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不得超过当年居民应税所得额的30%。比如:小明当年的应税所得额30000,小明发生捐赠支出为10000。允许扣除的金额为30000*30%=9000元
申报时间的规定
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,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。单位或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,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所在的税务机关申请补扣。
捐赠凭证
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。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,可以按银行支付凭证扣除,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支付凭证复印件。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。
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,留存期限为五年。
好了,以上就是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事项。更多相关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”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内容。